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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7 10:00:45 補充
覆製別人的回答作啥~~來點自己的想法吧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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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7 10:15:07 補充
除非你是九把刀人盡皆知的暱稱<=法律那條規定一定要九把刀..我要是取十把刀比他多一把不就隨人欺負??????這是那國的理論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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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7 23:16:01 補充
我只能說沒事來討罵的~~知識是互相交流的~~有對的知識也有錯的知識~~有人要一直錯那是他的自由~別人管不著~~來這裡回答只要不是打制式廣告~不管回答的是多麼天馬行空~我也都尊重~~但沒事找事的在我發問的問題意見區發垃圾文作啥~~我不會去蓋別人問題的垃圾文~~但至少我自己的問題我能自己蓋吧~~~~有本事就上回答區就問題來作討論交流~~但若只發表觀感文章恕我不奉陪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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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8 06:46:51 補充
是祈盼你協助(知識+官方)的人力不足,匡正知識+的園地!<=我聽你在胡說八道..奇摩現在給板主的權利只能隱藏垃圾文~你啥都不知~自以為是的說了一大堆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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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8 06:53:17 補充
聽你把板主的使命說的貌似非常神聖~~在我眼中目前奇摩知識板主只是垃圾文清掃機~而且還是不太完整的垃圾文清掃機(BUG太多很多垃圾文沒法隱藏)~假設連文不對題的文章發表到我發問的題目上我都沒反應的話~那才愧對奇摩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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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8 06:57:48 補充
冬季妳回的也太完整了吧~~~我都不知要補充啥了~~過些時日再以此題衍生討論一下人身自由的規範~希望妳也能再次不吝指教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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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8 06:59:03 補充
明日將選冬季為最佳解答~若在意採用率的網有就麻煩移除嚕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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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8 06:59:27 補充
網有更正為網友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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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0-28 18:47:23 補充
檔人財路嗎??要被我這個國小畢業的檔到財路~~那被我檔到的看那塊牆壁比較近去撞一撞吧~我自認法律程度只有略懂皮毛~~被我這略懂皮毛的檔到財路~~別笑死我了~~~~
而若是被我蓋廣告的說我檔到他們財路的~那我建議也一起相約去撞牆~一堆廣告打的光明正大的我怎不去蓋~~提升自身的程度吧~別都請工讀生PO制式廣告~~這種活我一個指頭就會作了~
- Nov 24 Sun 2013 01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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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匿稱與人格權
如標題~~白話解釋網路匿稱在法律上與人格權的關係~~~~
一、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,是一種基本權利。民法第十八條之
一定有明文。人格權的法律意義,乃是主體依法固有的權
利,以『人格法益』為客體,且係維護主體的資格及能力
有著密切的聯繫。因而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姓名權、肖像權
、名譽權、健康權、榮譽權…等均包括在內。
二、人格權的保障,在當代的法律思潮之中,已躍居一種核心
的位置。憲法上人權保障,以人性尊嚴的尊重為中心思想
,也不過就是人格權的觀念。雖然法律目前尚未就網路暱
稱定一明確規定,且法界人士對於這些網路暱稱是否具備
『人格權』尚處在兩端,持反對者說,網路身分不是『自
然人 』,贊同者言,網路暱稱,已在某個特定領域使用許
久,在該領域已有多人知悉,且使用此網路身分之人仍為
『自然人』,故應受到人格權之保護。
三、至於我是否認同網路身分具有人格權,答案是肯定的,因
為我知道冬季代表我,但因本人處在網路中指稱網路身分
具有人格權,可能會出現少許言論上的盲點,故…提出以
下供参考並佐證之。
(1)我認為法律早已認定網路暱稱之人格權法益,自第一起盜
取網路上寶物案件定罪起,即表示了『虛擬』的網路失竊
物,也算是行為人的不法所得,故行為人應背負竊盜罪之
刑責,既此,何以網路上對於暱稱身分之人言詞侮辱或誹
謗,不具備犯罪要件該當。
【證據】
法務部曾於宣導網路犯罪篇中製作一關於網路竊盜之影片,
我擷取其中一部PO出:
〈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〉
利用沒有設防的網咖電腦裝設木馬(特洛依),或鍵盤記憶程
式,藉以取得第三者帳號、密碼,再進入該陌生的帳號
、密碼中之虛擬角色,竊取對方身上的天幣或寶物為己
有者。
觸犯以下:
刑法第358條,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電腦
刑法第320條,普通竊盜
刑法第321條,加重竊盜罪
2、請注意!法務部認定侵入他人電腦竊取寶物,不僅觸犯
妨害電腦使用罪,還同時觸犯竊盜罪喔!
四、網路上因寄信恐嚇網友案件不只一、二,恐嚇罪章能
成立,為何妨害名譽不會成立,一樣是使用暱稱不是
嗎?
五、前些時日本人有提告知識家某網友妨害名譽、誹謗等
告訴,其確定有罪,因經本人同意,而受緩起訴處份
( 涉及隱私,不提供案號),但擷取裁定書其中一罪
供參考:
(1)於XXX年X月X日XX時XX 分許,在住所,以電腦及網路
設備連續上網,使用XXX暱稱登入「YAHOO!奇摩」網站
「知識+」 系統平台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下,
以「XXX……………」等嘲諷之足以貶損他人聲譽文字,
公然侮辱於 「YAHOO!奇摩」網站「知識+」系統平台網
頁使用「冬季」暱稱之XXX。
六、上文,也就是我憑「冬季」兩字「暱稱」就可告訴人的
證據。所以,網路暱稱當然有「人格權」。而這不限定
在冬季是否在該空間獲得大多數人明白。也就是所謂人格
權並不需要該人是有名之人才有的權利。
七、接連多起網路身分受保護個案,已是徹底顛覆網路暱稱不
具人格權的觀念,其實不管是「遊戲角色」或是 「暱稱」
,院檢均認為,其為個人人格權在網路世界的延伸,儘管
兩者都無法特定到真實身分,但 「網路身分」 受到侵害
,個人也同樣受到損害,因此對侵害者起訴或判決賠償。
八、網路曾看見有網友滔滔不絕嗆說,我暱稱是上帝,你的暱
稱是耶穌,我們意見相左,我們去互控,還沒上檢調,一
定要先上警局作筆錄,這是程序,刑事組看見上帝要告耶
穌,然後只是網路互罵沒有實質傷害性,您猜會成立嗎?
法院是辦你這種小案件的嗎?人民的納稅錢是可以讓你這
樣玩的嗎?你以為你是誰?
(1)針對上文,這是誤人誤己之說,網友不要誤信,藉此,
順而警惕大家,千萬別以身試法。
................檢視圖片